↑黃小波 受訪者供圖
(資料圖)
這是一樁延宕多年的借貸糾紛:2014年12月,經深圳某銀行時任營業(yè)部主任的陳某科介紹,在深圳經商的男子黃小波向他人借款90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 案件資料顯示,9000萬元借款陸續(xù)到賬后,其中5500余萬元被作為介紹人的陳某科轉走。也就是說,實際被黃小波使用的借款金額為3400余萬元。 這筆借款到期后,黃小波被債主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黃小波償還9000萬元借款及利息。黃小波則認為,自己僅需償還實際使用的3400余萬元借款及相關利息,剩余部分應由陳某科負責。
針對該案,深圳中院、廣東高院先后作出判決,判令黃小波償還9000萬本金并支付利息。法院表示,5500余萬元借款被陳某科轉走,“屬于另一層法律關系,借款合同本身有效?!?/p>
在持續(xù)多年的訴訟過程中,黃小波意外發(fā)現(xiàn),陳某科在2020年10月30日因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個月。相關刑事判決文書顯示,陳某科“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事實中,就包括從黃小波處轉走5500余萬元這一情形。
“是我借來用的錢我肯定要還,不是我借來用的,為什么也要我償還?”2023年2月,黃小波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他將以陳某科“非法經營罪”刑事判決文書作為新證據(jù)提交司法部門,就其所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再審。
9000萬元借款引發(fā)的糾紛
被介紹人轉走5500余萬元
法院判決借款人須悉數(shù)償還
今年59歲的黃小波在深圳經商多年。2014年12月,因資金需求,他在時任深圳某銀行營業(yè)部主任的陳某科介紹下,向李某借款9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案件資料顯示,合同訂立后,對方分三筆向黃小波指定的銀行賬戶轉款共計9000萬元,分別是2014年12月10日轉賬1500萬元、2014年12月17日轉賬3000萬元、2014年12月26日轉賬4500萬元。
同時,案件資料還顯示,自2014年12月17日開始,黃小波接收借款的該銀行賬戶中,先后被他人轉走了5500余萬元,并最終流向個人賬戶。
相關證據(jù)材料顯示,將5500余萬元轉走的,就是該筆借款的介紹人陳某科;陳某科之所以能夠將5500余萬元轉走,是因為其掌握了黃小波銀行賬戶的密碼及U盾。至于黃小波為何將銀行賬戶密碼和U盾交給陳某科,雙方各執(zhí)一詞。
黃小波稱,在收到第一筆1500萬元的借款后,陳某科以其中900萬元借款系自己出資為由,要求黃小波將銀行賬戶密碼、U盾交出。為盡快取得剩余借款,黃小波聽從了對方的要求。
而陳某科本人則說,此前黃小波就欠其約5500萬元左右,黃小波向李某借款9000萬元時,同意在借款到賬后先對其進行償還。因此,黃小波自愿將銀行賬戶密碼和U盾交給陳某科操作。
9000萬元借款到期后,黃小波被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黃小波償還9000萬元借款及利息。黃小波認可其賬戶收到了9000萬元借款,但他提出,其中的5500余萬元是被陳某科私自轉走,自己并未使用,該部分借款應由陳某科進行償還。
就此,深圳中院及廣東高院先后作出判決,判令黃小波償還9000萬本金并支付利息。
深圳中院認為,黃小波指定的銀行賬戶實際收到了9000萬元借款,雙方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合約有效。針對黃小波提出的“5500余萬元是被陳某科私自轉走”說法,深圳中院表示,即便黃小波的收款賬戶受到案外人控制并將款項轉出,亦屬于黃小波對自身賬戶及賬戶上款項的處分;在李某將9000萬元借款支付到黃小波指定賬戶后,款項的用途及流向已經處于借款人黃小波的控制范圍。
黃小波隨后上訴,被廣東高院駁回。廣東高院表示,黃小波收取款項后,是否有將款項轉入或交給他人,屬于發(fā)生在黃小波與實際用款人之間的另一法律關系,如有糾紛,當事人可另尋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廣東高院二審判決書
與借款相關聯(lián)的案中案
轉賬者因非法經營罪獲刑
犯罪事實包括轉走5500余萬元
黃小波稱,在試圖尋找陳某科并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時,他意外發(fā)現(xiàn),早在2019年8月,陳某科就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個月。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陳某科“非法經營罪”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2019年6月,民警接到舉報,稱陳某科涉嫌“地下錢莊”的犯罪線索,于同年7月17日立案偵查,調取涉案公司、個人銀行賬戶發(fā)現(xiàn),涉案賬戶中大量資金流水具有非法支付結算的特征,經分析陳某科等人有犯罪嫌疑。
相關刑事判決文書同時顯示,陳某科“非法經營罪”的犯罪事實中,就包括從黃小波處轉走5500余萬元這一情形。
在該份刑事判決書中,公訴機關指控,借款人黃小波為歸還被告人陳某科借款,需要操作資金將5500余萬元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黃小波將其實際控制的裕祺公司等銀行賬戶的密碼和U盾交給陳某科操作。隨后,陳某科安排其他人,先后多次將黃小波銀行賬戶共計5578萬余元轉出,并最終流向個人賬戶。
↑圖據(jù)(2020)粵0306刑初521號刑事判決書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陳某科稱,黃小波曾通過自己介紹,向李某借9000萬,“李某要求我出900萬元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但自己并未出資900萬,900萬實際是李某出借給黃小波的第一筆錢到位后,再回到李某那里?!彼f,這是與黃小波商量后同意操作的。
陳某科還稱,李某實際出資8100萬元,黃小波實際掌握2000萬元左右,剩余的出借款用于歸還黃小波先前的借款與利息,“黃小波之前的借款是我調集回來出借給黃小波的,也就是說是我向出借人借款并支付利息,黃小波再向我支付利息與本金,中間的利息差歸我,黃小波實際是與我發(fā)生借貸關系?!?/p>
陳某科稱,其中2000萬元左右是黃小波直接與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自己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黃小波向李某借款9000萬是他同意用于償還我的債務,他通過他實際控制的深圳裕祺時裝公司銀行帳戶交付,這筆資金由我本人操作。”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科在偵查階段的多份筆錄中,均詳細供述了其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支付業(yè)務,構成非法經營罪。
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陳某科等人犯非法經營罪,其中,陳某科獲刑5年2個月,處罰金4萬元。
將申請再審
借款人疑惑刑案為何未通知其出庭
將把刑事判決文書作為再審新證據(jù)
在看到陳某科“非法經營罪”刑事判決后,黃小波感到疑惑:“公訴機關既然認定我欠陳某科的錢,并授意他進行‘公轉私’行為,為何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通知我出庭,起訴材料中也沒有出現(xiàn)我的任何證言?”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相關案件資料亦顯示,在認定“黃小波為歸還陳某科借款,將銀行賬戶密碼及U盾交給陳某科操作”法律事實時,相應的證據(jù)目錄中,并未出現(xiàn)相關的借款合同或借條,黃小波本人亦未作為證人或其他案外人被詢問。
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黃小波反復強調,他將銀行賬戶密碼和U盾交給陳某科,只是為了盡快獲得全部的借款,并未授權陳某科對其賬戶進行任何操作。
黃小波還說,他確實與陳某科某親戚有過一筆兩千多萬的債務往來,但這筆借款與陳某科本人沒有法律關系。他認為,在他與陳某科雙方沒有任何借據(jù)合同的情況下,不能僅憑陳某科本人的供述,便認定兩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
就黃小波提出的上述疑問,負責審理陳某科非法經營罪的寶安區(qū)人民法院一名負責人表示,“黃小波與陳某科存在借貸關系”的說法,確系被告人陳某科的單方面陳述,但法院在審理該刑案時,主要是查實陳某科將5500余萬元進行“公轉私”的事實。
該負責人還表示,在陳某科“非法經營罪”的刑事判決文書中,法院并未對黃小波與陳某科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進行認定,黃小波與陳某科雙方是否存在經濟糾紛,與陳某科“非法經營罪”一案并無太大關系。
“如果黃小波認為陳某科是以欺騙等方式從他手里獲取了銀行賬戶密碼及U盾,并擅自進行轉款,那么陳某科有可能構成詐騙或者侵占犯罪;如果是黃小波本人自愿的,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痹撠撠熑朔Q,具體的定性,需要依據(jù)相應的證據(jù)來確定。
2023年2月,黃小波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他將以陳某科“非法經營罪”刑事判決文書作為新證據(jù),提交司法部門,就其所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再審。
紅星新聞記者 李文滔
責編 任志江 編輯 潘莉